關於近來民間和在野黨力推的ECFA公投,身為法學博士的馬總統說:「經濟議題不需要公投。」此話如果不是違心之論,就暴露了他在公法領域知識的淺薄。(說到公法或行政法領域,馬總統拿到學位的美國比起歐洲還差一大截...)
由於大家眾說紛紜,忽然想起我在六年前公投法剛制定通過的時候寫過一篇文章批評,雖然這幾年陸續修正了幾個條文,但主要的爭點還是存在,於是又把該文挖出來,希望藉由我淺顯(?)的說明,可以讓大家對於什麼是公投、為什麼要公投更加地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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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人誤解公投就是民粹,也不知道公投對我們到底有什麼意義?然而在歐洲,不管是內閣制或是總統制的國家,大多設有公投的制度,即使在代議政治的體制上置入直接民主的機制,理論上有其矛盾之處,但他們還是都這麼做了。
原因很簡單:政黨政治發展到今天,實際上已經陷入了一個嚴重僵化的地步;我們甚至可以說,人民已經被政黨給綁票了!這一點,我們從每次的選舉幾乎淪為比爛大賽應該就可以深刻地理解。
因此,公投並不是洪水猛獸,更不只是為了宣佈獨立、更改國號的手段,而是發展了兩百多年的民主代議制度到了今天,所不得不做的一個修正。
在了解公投的本質之後,我們來看看我們剛出爐的公投法。
公投可以分兩大部分,一是法律的創制或複決,一是公共政策的創制或複決,前者是由立法權分出讓人民參與的部分,後者則是行政權分出的部分。
立法權部分如果再細分,可以分為:一、修憲的複決,二、法律的創制複決;至於行政權部分,則可以分為全國性重大政策,以及地方性法規或政策。
首先,我們的公投法第一個不通的地方在於憲法修正案的複決。
我這麼說倒不是指修憲案不應該經過公民複決,問題在於,修憲程序是憲法保留的事項,在我們現行的憲法架構下,修憲程序已經在憲法裡面明文規定了,如今卻用一個法律案來增加、補充最後一道程序,這不是違憲是什麼?!
在許多有公投制度的國家,修憲必須強制交由公民複投,這是世界潮流,然而,那是由於他們在憲法裡面規定有這道程序,所以沒有違憲的問題;而我們的憲法根本缺乏這道程序,雖然國民黨說未來要以修憲解決,但問題是,以目前而言,這個條文已經違憲在先了。
第二個不通的地方,在於國家重大政策的公投發動權排除行政院。
前面已經說過了,重大政策是「行政權」分出讓人民參與決策的部分,當行政院無法擔負對某個政策的政治責任,或是為了「探詢民意」時,這時候就發動公民投票,經過充分的公開資訊、討論之後,由人民來決定。
然而這部分,我們的公投法竟然規定由沒有行政權的立法院來發動公投,這不是荒天下之大謬嗎?!公投法裡面甚至還規定,行政機關不得藉任何形式對各種議題舉辦公投,意思就是說,行政院連諮詢性公投都不准碰...真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?
就我所知,歐洲有些國家的公投確實是由內閣經國會同意後發動的,但有一點必須釐清的是,這些國家清一色都是議會內閣制,也就是說,他們的政策形成場域原本就在國會,所以才會這樣設計。
另外,還有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部分也有問題,這一點就容我留待有空時再來談...
總之,看了這個不倫不類的公投法,我想,要以公投來促使國會改革原本就是件不大可能的事,看來,最快的方式還是制憲吧?!當然,到時候得記得把公投的機制放進去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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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在前文裡沒有討論到的是,公投的提案和通過門檻太高,所以才會被戲稱為「鳥籠公投」。相信看完了上述內容,聰明的看倌們應該看得出來,ECFA到底能不能公投?!